(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巫汉华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82号罪犯巫汉华,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汉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巫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巫汉华在服���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巫汉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巫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锦审判员 陈俏颜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