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仲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仲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成山,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兵。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华兵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健康家园82幢西一(房产证号13××88)的房地产(价值约180万元)。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2日将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财产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华兵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健康家园82幢西一(房产证号:13××88)房屋(价值以18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龚高生名下的名人国际花园1幢、1幢裙房2001室(房产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建筑面积137.01㎡);三、查封担保人佟开付名下的金色水岸35-401室房屋(房产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5.59㎡)四、查封担保人孙利名下的金色水岸19-502室房屋(房产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2.12㎡)。上述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秋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