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春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春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郑春辉,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春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9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2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春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