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利伍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利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08号罪犯张利伍,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濉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淮刑终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利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利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利伍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利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伍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