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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申请王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女,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邢台市桥西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西民初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袁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过户房产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农药厂路塔林西生活区冶金家属院5号楼5单元14号房产过户袁某某、王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