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郭祖祥与刘清海,唐康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祖祥,刘清海,唐康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祖祥,男,生于1953年11月3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海,男,生于1955年7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康海,男,生于1958年1月21日,汉族。上诉人郭祖祥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祖祥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祖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祖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祖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相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