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孙丽艳与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艳,高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艳。委托代理人张顺江。被执行人高文涛。本院在执行孙丽艳与高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丽艳于2015年1月30日以已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高文涛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产权证号为字第HL1411××××号,建筑面积为122.24平方米的住宅,但该住宅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被执行人高文涛涉嫌诈骗现羁押哈尔滨市看守所,暂无法处置查封房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