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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三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运强与刘林、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运强,刘林,刘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789号原告:高运强,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林,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艳红,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强诉被告刘林、刘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林、刘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运强撤回对被告被告刘林、刘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19.5元,由原告高运强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赵树芝人民陪审员  李家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你书记员姜英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