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春平与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平,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10号原告:马春平,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87170-7。法定代表人:金克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瑞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段瑾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马春平诉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敬坤,被告东华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瑞磊、段瑾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克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平诉称:原告系谢家集区谢三村53栋204室的房屋产权人,此小区由被告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原告陪孩子在田家庵区求学,此房一直未居住。但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考虑孩子今年要高考,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3月,原告发现房屋被大量污水浸泡,新装修的房屋木地板及家具受损,原告随即查看进水原因,发现系楼下化粪池未及时清理,导致污水上溢,一同受损的还有104和304室。淮南电视台今晚800节目也采访报道过,可被告至今未给说法,被告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房屋受损,应当负法律责任。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具体损失以评估结果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东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告诉请的2万元未经鉴定,缺乏依据;2、被告尽到义务,原告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为5级,被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答辩人在主观上也无过错,原告的损失和被告行为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马春平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屋产权人为原告;3、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双方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义务;4、物业管理费收据,证明原告缴物业费情况;5、房屋财产受损照片一组,证明原告财产损失情况;6、原告邻居证明及《今晚800》节目视频,证明原告受损原因。7、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受损情况和过程;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受损情况和过程。东华公司对于原告马春平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7、8均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看不出是否是在原告家拍的,不能证明是否是被告造成的损失;对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看到光碟内容,无法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于马春平提交的证据1、2、3、4、5、6、7、8真实性予以认定。东华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基本标准复印件,证明谢三村实行5级物业服务标准,按照5级标准化粪池半年清淤一次。2、水沟、井窖、化粪池清理记录,证明被告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3、被告公司保安巡逻签到表,证明2014年3月17日,业主向物业投诉53栋化粪池堵塞后,被告已经安排人员现场处理;4、照片三张,证明化粪池通畅,无堵塞的情况;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马春平对东华公司公司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3、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和证明观点均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知是在何时何地拍摄。本院经审查对于东华公司提交的证据1、3、5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对证据2、4真实性不予认定。案件审理中,马春平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申请对马春平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鉴定。安徽永和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皖司永和(2014)评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受损物品的净损失价值为18808元。马春平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东华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现查明事实如下:马春平系谢家集区谢三村53栋204室的房屋产权人,此小区由东华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从2007年到2013年该房一直租给别人住。2013年马春平将房子收回,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3月,马春平发现房屋被大量污水浸泡,新装修的房屋木地板及家具受损,随即查看进水原因,发现系楼下化粪池未及时清理,导致污水上溢,一同受损的还有104和304室。淮南电视台今晚800节目曾采访报道过,东华公司未解决此事,马春平认为东华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房屋受损,应当负法律责任。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具体损失以评估结果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马春平的损失是否由东华公司造成以及东华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马春平和东华公司达成的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约。东华公司未及时处理化粪池,导致马春平房屋管道受阻污水上溢,造成家具受损,东华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马春平要求东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过司法鉴定,马春平的经济损失确定为1880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春平经济损失1880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300元,由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志保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