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某诉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委托代理人:王全。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土地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据此,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张某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某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