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吴继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733号原告吴继强。委托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何积厚。委托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继强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继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树青、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继强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以下简称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被告系本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被告在小区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2014年3月31日业主大会讨论事项的表决结果公告》(以下简称《表决结果公告》),公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经过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七项决议。原告作为小区业主,自始自终没有收到被告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且从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来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而被告擅自将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修改为五年。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公告》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真实反映业主大会表决过程,违背了大多数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愿,严重侵害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来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发布的《表决结果公告》。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表决结果公告》事实上是决议,该决议按照相关规定和小区的议事规则,征求了小区业主的意见,达到了法定的人数,是合法有效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委会于2012年2月13日备案登记,主任何积厚、副主任乐XX、潘XX、施XX、蔺X。2014年3月7日,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专用公示栏粘贴《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形式)讨论事项的公示》,公示将于2014年3月31日召开业主大会(书面形式)及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七项事项。2014年3月中旬,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小区业主发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形式)讨论事项的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原告的妻子朱XX于2014年3月16日在《表决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表决票》。2014年3月31日,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会议就《讨论事项的表决票》进行开票、唱票。同日,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在小区专用公示栏粘贴《表决结果公告》,载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书面形式)会议于2014年3月31日举行。小区业主人数3,133人,表决票送达3,133张,占业主人数100%,占建筑物总面积100%。依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视为同意出席(投票)业主大会多数业主意见。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会议通过了全部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公告》后附各项表决事项的表决情况,其中对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这项决议,同意票为272张、不同意票为7张、弃权票为5张、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投票多数业主意见为2,849张、同意总数为3,121张、同意票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为99.6%、同意票占业主人数比例为99.6%。又查明,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于2011年12月18日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条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出席业主大会多数业主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世茂滨江花园小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形式)讨论事项的公示》、《表决票》、《表决票签收单》、《表决结果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照片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表决结果公告》及相关的决议在程序上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对此,被告均予以否认,故原告应当就此举证。原告诉请的理由有二:一是原告作为本小区业主,自始自终没有收到被告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二是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来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而被告擅自将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修改为五年,《表决结果公告》和相关决议未真实反映业主大会表决过程,违背了大多数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愿。针对原告提出的上述异议,被告提供了原告妻子朱XX签收《表决票》的相关依据及被告提交了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工作程序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反,原告对于其上述主张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发布的《表决结果公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继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一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