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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潘海燕与叶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燕,叶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号原告:潘海燕。被告:叶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燕诉被告叶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