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潘海燕与叶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燕,叶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57号原告:潘海燕。被告:叶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燕诉被告叶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