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桂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志,长岭镇信用社主任。被告于桂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立文书记员 于海亮书记员 于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