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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旺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旺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93号罪犯许旺明,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马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3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11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612号、(2012)三刑执字第276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达标分累计2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许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旺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