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仝坚忠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仝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义井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武红,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坚忠。系介休市龙凤镇鑫源建材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郭建凯,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仝坚忠买卖合同管辖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管辖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