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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轩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轩某。被告兰某。原告轩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被告兰某已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本院起诉本案原告轩某要求离婚,本院已审查后立案。本院认为,被告兰某起诉原告轩某离婚一案在先,原告轩某起诉被告兰某离婚在后。原告基轩某于夫妻关系而提出的同一离婚请求,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按照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轩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朝贵审判员  姚东生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恒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