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475-4。法定代表人戚守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维兵,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2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9053-0。负责人朱堂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重庆三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