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英与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段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段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正华。原告张英与被告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段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