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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吴发兰与杨鱼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兰,杨鱼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吴发兰,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杨鱼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兰诉被告杨鱼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鱼二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庆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