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成旭与被执行人马文博、刘美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连成旭;马文博;刘美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635-1号申请执行人连成旭,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马文博,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美丽,女,1970年10月11日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4)包路诚证执字第5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连成旭与被执行人马文博、刘美丽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文博、刘美丽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文博、刘美丽价值164000元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马文博所有的汽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