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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曹骥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76号罪犯曹骥,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5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曹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为毒品犯罪,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