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博、齐福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博,齐福成,齐双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范书花,个体。被告:杨博,司机。被告:齐福成。被告:齐双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博、齐福乐、齐双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博、齐福乐、齐双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博、齐福乐、齐双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