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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博、齐福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博,齐福成,齐双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范书花,个体。被告:杨博,司机。被告:齐福成。被告:齐双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博、齐福乐、齐双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博、齐福乐、齐双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博、齐福乐、齐双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