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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士良与陈达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士良,陈达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彭士良。被告:陈达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士良诉被告陈达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士良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巍审 判 员  忻鹏宇人民陪审员  戴均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