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士良与陈达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士良,陈达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彭士良。被告:陈达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士良诉被告陈达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士良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洪 巍审 判 员 忻鹏宇人民陪审员 戴均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