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陆造成与谢俊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陆造成。被执行人:谢俊义。本院在执行陆造成申请执行谢俊义关于债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自愿支付履行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2000元。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