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甲、杨某某、贺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以介绍相亲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某某钱财,王某某等人骗得见面礼及谢媒钱共计9000元,后对骗得的钱进行分赃。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甲、杨某某、贺某某合谋以介绍相亲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某某钱财,为使诈骗得逞,采用陈某甲假扮媒人、杨某某假扮叔叔、王某某假扮表姐、贺某某假扮嬢嬢的欺骗方法。当介绍第一个不成功后,四人随即商量让王某某再找一人。王某某找来林某甲并化名“李琴”与姜某某相亲,四人亦分别假扮媒人及林某甲的叔叔、表姐和嬢嬢。在骗取到姜某某信任后,陈某甲等人随即要求拿见面礼,后姜某某拿出1000余元答谢了在场所有人,其中陈某甲得100元,杨某某夫妻得200元,王某某得100元,贺某某得100元,林某甲得200元。饭后陈某甲等人提出到姜某某家中看看,在姜某某家中陈某甲等人又要求拿谢媒钱,后姜某某拿出8000余元答谢了在场所有人,其中陈某甲得800元,杨某某夫妻1600元,王某某得800元,贺某某得800元,林某甲得1200元。由于姜某某提出要到女方林某甲家中看看,当天晚上王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等人害怕事情败露,就在连界镇王某某的按摩店内商量,并提出让唐某某假扮林某甲“保保”,并于第二天将姜某某带往了唐某某越溪家中,期间姜某某给了唐某某及其家人1600元。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赔赃款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威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威远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及对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余某某、欧某某、陈某乙、李某某、林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介绍相亲的名义骗取姜某某现金的事实;3、同案犯林某甲、陈某甲、杨某某、贺某某、唐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参与同被告人王某某以介绍相亲的名义骗取姜某某现金的事实;4、被告人、证人相互之间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某系案件的被告人,骗取姜某某现金的事实;5被告人和同案犯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某诈骗姜某某钱财的地方;6、林某甲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同案犯林某甲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情况;7、到案说明,证实王某某的到案的情况;8、被告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王某某与陈某甲、杨某某、贺某某共谋对被害人姜某某以介绍相亲的名义进行诈骗,后骗取姜某某现金的事实;9、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异议,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某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茜人民陪审员 吴泽江人民陪审员 廖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