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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治明与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明,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陈治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负责人褚仕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明诉被告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治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治明负担。审判员  陈良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