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与徐立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612号。法定代表人杨沁园,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霞,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立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润世界(北京)个人用品有限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