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4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