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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春与被告绛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张素敏、张卫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春,绛县房地产管理所,张素敏,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垣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树春,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告绛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侯虎,绛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冬爱,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委托代理人常宝平,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素敏,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第三人张卫国,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绛县。委托代理人刘建英,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春诉被告绛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张素敏、张卫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王树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审 判 长  闫 萍审 判 员  姚伟伟代理审判员  贾鹏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