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沽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宋美云与祁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云,祁占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宋美云。被告祁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云诉被告祁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美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美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美云负担。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