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程功钱犯抢劫、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功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44号罪犯程功钱,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杜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功钱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合刑执字第08367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功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功钱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程功钱因患小儿麻痹症,致左上肢和右下肢功能障碍,生活难以自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犯审批鉴定表、监区证明、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功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生活难以自理的病犯,应依法从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功钱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