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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顾群与武冈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登记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群,武冈市房产管理局,顾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法行初字第57号原告顾群,男,193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展柱,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冈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丁家友,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宜清,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武冈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炜,男,1973年10月27出生,汉族,系武冈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顾红斌,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人夏吉虎,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群诉��告武冈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房屋登记决定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顾群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群撤回对被告武冈市房产管理局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群承担。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邓冬梅人民陪审员  殷绪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