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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邦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411号罪犯李邦伍,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李邦伍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附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邦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13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邦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邦伍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邦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邦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