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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昆山吉田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名钜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吉田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名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昆山吉田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文彬。委托代理人王烨,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名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曦。委托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吉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名钜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吉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