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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娄兴平犯抢劫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3号罪犯娄兴平(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兴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娄兴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娄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娄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兴平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暂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1月11日共花费1453.65元,月均消费72.68元,经济账户余额116.8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兴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且为累犯,足见其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月均消费水平较低,不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罚金。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兴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