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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2014年6月15日投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淮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19时26分,被告人梁某驾驶皖F×××××重型自卸货车沿淮北市东山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途经东山小学门口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向西的行���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血中乙醇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19时26分,被告人梁某驾驶皖F×××××重型自卸货车沿淮北市东山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途经淮北市杜集区东山小学门口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梁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梁某出生于××年××月××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梁某准驾车型为B2及梁某驾驶的皖F×××××车辆的相关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4、到案经过、立案登记表,案发后,梁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5、协议书、谅解书,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梁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东山路限速标志照片,淮北市东山路限速40千米/时。7、车辆痕迹检验意见,经检验分析,事故发生时,皖F×××××号货车前面板及前保险杠中部与人体接触撞击。事故发生时,货车车速为62-64千米/时。8、血中乙醇检验报告,经抽血检验,事故发生时梁某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9、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高岳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随卷佐证。11、证人杨某证言,2014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丈夫梁某打电话说在东山路东山小学路段撞倒一行人。肇事车辆车主是梁某,该车只有梁某一人驾驶。1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6月15日19时10分许,梁某驾驶皖F×××××货车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山路小学路段,有一行人由东向西过马路,自己的货车将该行人撞倒。梁某下车查看并报警,后到交警三大队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撞倒,致其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梁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矿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杜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