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姜波犯抢劫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51号罪犯姜波,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小学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波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02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姜波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7日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受到禁闭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