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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肖云申请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生,周柏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异字第26号案外人肖云,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铁生,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柏石,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生与被执行人周柏石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案外人肖云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肖云称,案外人已于2014年2月13日与被执行人周柏石离婚,周柏石是否欠张铁生的钱案外人并不知情,周柏石的债务是不是肖云与周柏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要通过诉讼确认,否则,法院的执行行为剥夺了案外人的诉讼救济权利。本案支付令的对象是周柏石,不是肖云,法院通过督促程序生效的案件而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解除对案外人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异议人肖云与被执行人周柏石于1985年10月21日结婚。2000年5月9日,肖云因周柏石有婚外情而向本院起诉离婚。因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被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2月13日,肖云与周柏石因感情不和在祁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10月24日,本院因执行(2014)祁民督字第48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周柏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柏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铁生钢材款62760元及利息36413元和案件申请费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周柏石与其妻肖云共有的以肖云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祁东支行的存款账户”为由、冻结了异议人肖云在中国工商银行祁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柏石与异议人肖云于2014年2月13日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此他们已不存在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过程以肖云系被执行人周柏石妻子为由冻结其银行账户没有事实依据。故异议人肖云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肖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账户内存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程鹏审判员  周铁军审判员  曾芬芬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