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定才与陈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定才,陈绍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郑定才。委托代理人王春余,系其女婿。被告陈绍华。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定才与被告陈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定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定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