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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定才与陈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定才,陈绍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郑定才。委托代理人王春余,系其女婿。被告陈绍华。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定才与被告陈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定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定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