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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文杰与解学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房民初字第13041号原告何文杰,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谢学新,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何文杰诉被告谢学新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吕少罕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高润田、王继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学新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何文杰诉称:原告何文杰与被告谢学新于2009年10月10日经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房民初字第8799号判决书判决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7间房进行分割。2010年1月,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被告谢学新诉至贵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贵院驳回起诉。2010年2月8日,原告再次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至贵院,要求确认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中东房2间、过道1间、耳房1间归其所有。贵院作出(2010)房民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将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1号东房3间(含过道)归何文杰所有,后谢学新等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2011年3月25日一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作出了(2011)房民初字第07126号民事判决书,我不服该判决,向中��上诉。2014年7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民事判决,判令撤销(2011)房民初字第07126号民事判决,并将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东房两间归何文杰所有。上述两间房由谢学新占有。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学新腾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的东房两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谢学新经本庭庭前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意见。本院庭前向其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1号送达时,谢学新之妻牛XX称现X区X号院内东房两间由其谢学新一家使用,并郑XX不在X区X号院内居住。现争议的两间东房,被解学新用来作烧暖气的锅炉房。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文杰与被告谢学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10月10日经我院判决离���。2010年2月,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中东房2间、过道1间、耳房1间归其所有。我院作出(2010)房民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将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1号东房3间(含过道)归何文杰所有,后谢学新等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2011年3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我院重审此案作出了(2011)房民初字第07126号民事判决书,何文杰不服该判决,上诉。2014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民事判决,判令撤销(2011)房民初字第07126号民事判决,判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东房两间归何文杰所有,东房南侧门道一间归解学新、郑XX共同所有,东房两间与东房南侧门道之间的伙柁伙墙归何文杰、解学新、郑XX共同所有,解学新、郑XX应保证门道的��通,保证居住人的正常通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现争议东房两间由被告解学新占有使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判决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东房两间,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原告所有,原告系该房屋的权利人。被告解学新未经原告许可,仍继续使用该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告解学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学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街道X村X区X号院内的东房两间。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谢学新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少罕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