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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陈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陈晓燕,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燕诉被告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燕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燕负担。审判员 齐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