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姜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969号罪犯姜波,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蚌刑终字第002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于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