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战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英,王建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战英。被执行人:王建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战英与被执行人王建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将房屋交付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83.3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贤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俊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