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忠诚与陈素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诚,陈素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张忠诚,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素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诚诉被告陈素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忠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