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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忠诚与陈素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诚,陈素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张忠诚,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洪龙,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素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诚诉被告陈素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忠诚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