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行赔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江丽荪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其他(公安)一案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当事人
江丽荪;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行赔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丽荪,*出生,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局长。上诉人江丽荪因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殴打行为违法并附带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丽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丽荪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丽荪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江丽荪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侯 俊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贺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