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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士伟与汪德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士伟,汪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宋士伟,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汪德胜,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宋士伟与被执行人汪德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德胜在盘锦供电公司的工资及奖金收入进行了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