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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纪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于2011年1月10日启用其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领的卡号为520382XXXX的信用卡,后信用卡额度升为15000元,并申请人民币20000元的财智金业务。之后,被告人纪某某持该信用卡在汕头市金平区天贸服装店、汕头市金平区裕记餐饮、汕头市金平区宝发儿童用品店等地购物透支消费。至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纪某某最后一次还款2元后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催收欠款,被告人纪某某仍然没有还款并中止了与广发银行的联系。截止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纪某某恶意透支38601.98元。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纪某某的父亲纪某甲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归还欠款48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关于对纪某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申请,纪某某开卡申请表、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历史账单、催收记录、银行对账邮寄单、营业执照,信用卡财智金业务的说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人纪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38601.9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银行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纪某某在其归案后已将透支的本金、利息全部还清,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