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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猛诉侯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猛,侯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高猛,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侯国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猛诉被告侯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猛负担。审判员  张太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