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缪灿根与单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灿根,单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74号原告缪灿根。被告单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灿根诉被告单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缪灿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缪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