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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孟宪茹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忠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孟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王忠富,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忠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富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对被告王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2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