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孟宪茹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忠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孟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王忠富,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忠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忠富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对被告王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费2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楠 来源:百度搜索“”